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二)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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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二)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二)字第290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曾國龍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楊嘉馹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至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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