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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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指定辯護人李廣澤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47號,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正榕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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