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衛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衛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衛字第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關係人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吳文正 地址:臺南市○○區○○路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相對人強制住院於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但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故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病識感不佳,衝動性高,對家人仍有敵意,具有傷害自己及他人之虞,已達嚴重病人程度,業經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申請強制住院獲許可,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相關病歷資料、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可稽。綜上事證,聲請人遭強制住院係屬合法,且聲請人仍有強制住院持續治療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易佩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