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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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348號債權人 黃祥哲 債務人 李燕芬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顯示,債務人已於107年4月27日遷出原址,現戶籍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因新北市淡水區一直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並非本院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應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得依法予以駁回,債權人應另向有管轄權法院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