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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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050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陳芳玉 債務人 陳清美
一、債務人陳芳玉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叁仟柒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上開債務人陳芳玉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芳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清美給付之。
債務人陳芳玉、陳清美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債務人陳芳玉、陳清美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