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台灣電力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429號違反電業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鎮○○○路○○號住宅用電,惟於93年8月6日經原告派員發現該戶電表底座左邊接線被反接,致電表計量失準,核屬電業法第106條第2款之竊電行為,爰依同法第73條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6,795元及其法定利息;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請求賠償損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