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417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名柒拾玖枚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3年9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4年7月間某日,在苗栗縣後龍鎮北龍里4鄰田心125號住處,竊取其父乙○○所有之身分證、郵局存摺及93年度地價稅繳款書等資料,得手後,明知未得乙○○之同意及授權,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不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連續冒用乙○○之名義,填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之各項資料,並在其上偽造「乙○○」之署名,製作表示乙○○本人向各該銀行申請信用卡意思之私文書後,連同上開竊得之證件資料影本交付各該銀行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向各該銀行申請信用卡,致各該銀行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分別核發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予甲○○,足以生損害於乙○○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對信用卡核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
甲○○取得前開冒名申辦之信用卡後,即在苗栗縣苗栗市、後龍鎮及新竹市等地之信用卡特約商店,連續持上開信用卡以刷卡簽帳之方式消費購物或加油,並在信用卡簽帳單(1式1聯非複寫或1式2聯複寫方式)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乙○○」之署名,製作表示乙○○本人以刷卡簽帳方式購買其上所列金額貨品意思之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之服務人員而行使之,致各該特約商店之服務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貨品;另連續在苗栗縣各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以輸入他人信用卡卡號及貸款密碼之不正方法預借現金,致各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誤認係信用卡申請名義人乙○○借款,而逕由自動櫃員機交付現金,足生損害於乙○○之社會經濟信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客戶管理資料之正確性。(前述各筆刷卡消費、預借現金之時間、地點、金額、偽造之署押及數量,詳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乙○○於偵查中之指述。
㈢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偵查中之指述。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之信用卡申請書、核卡後寄送信用卡之掛號郵件查詢單、冒用明細表及如附表所示之簽帳單。
㈤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之信用卡申請書、核卡後寄送信用卡之掛號郵件查詢單、冒用明細表及如附表所示之簽帳單。
㈥勇菖商行94年9-10月份統一發票影本1份。
㈦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
㈡刑法第56條、第47條、第32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
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
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準用同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得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在「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偽造「乙○○」之署押3枚。│├─┬──────┬─────────┬────┬──────────────┤│編│時間│特約商店店名及地點│刷卡消費│偽造署押所在及數量││號│││或預借現││││││金金額││├─┼──────┼─────────┼────┼──────────────┤│1│94年7月20日│HANGTEN苗栗店│897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2│同上│中國石油後龍站│500元│簽帳單係免簽名│├─┼──────┼─────────┼────┼──────────────┤│3│同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20,000元│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司自動櫃員機││由持卡人輸入卡號及密碼,由付││││││款設備交付現金,並無存單│├─┼──────┼─────────┼────┼──────────────┤│4│94年7月23日│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20,000元│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員機統一裕龍店││由持卡人輸入卡號及密碼,由付││││││款設備交付現金,並無存單│├─┼──────┼─────────┼────┼──────────────┤│5│94年7月27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10,000元│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司自動櫃員機││由持卡人輸入卡號及密碼,由付││││││款設備交付現金,並無存單│├─┼──────┼─────────┼────┼──────────────┤│6│94年7月28日│中國石油後龍站│500元│簽帳單係免簽名│├─┼──────┼─────────┼────┼──────────────┤│7│同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10,000元│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司自動櫃員機││由持卡人輸入卡號及密碼,由付││││││款設備交付現金,並無存單│├─┼──────┼─────────┼────┼──────────────┤│8│94年7月29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5,000元│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司自動櫃員機││由持卡人輸入卡號及密碼,由付││││││款設備交付現金,並無存單│├─┼──────┼─────────┼────┼──────────────┤│9│94年7月30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5,000元│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司自動櫃員機││由持卡人輸入卡號及密碼,由付││││││款設備交付現金,並無存單│├─┼──────┼─────────┼────┼──────────────┤│10│94年7月3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10,000元│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司自動櫃員機││由持卡人輸入卡號及密碼,由付││││││款設備交付現金,並無存單│├─┼──────┼─────────┼────┼──────────────┤│11│94年8月2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20,000元│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司自動櫃員機││由持卡人輸入卡號及密碼,由付││││││款設備交付現金,並無存單│├─┼──────┼─────────┼────┼──────────────┤│12│94年8月6日│中國石油後龍站│500元│簽帳單係免簽名│├─┼──────┼─────────┼────┼──────────────┤│13│94年8月11日│中國石油後龍站│500元│簽帳單係免簽名│├─┼──────┼─────────┼────┼──────────────┤│14│94年8月15日│中國石油後龍站│500元│簽帳單係免簽名│├─┼──────┼─────────┼────┼──────────────┤│15│94年8月17日│中國石油後龍站│500元│簽帳單係免簽名│├─┼──────┼─────────┼────┼──────────────┤│16│94年8月19日│中國石油後龍站│500元│簽帳單係免簽名│├─┼──────┼─────────┼────┼──────────────┤│17│94年8月23日│中國石油後龍站│500元│簽帳單係免簽名│├─┼──────┼─────────┼────┼──────────────┤│18│94年8月25日│中國石油後龍站│500元│簽帳單係免簽名│├─┼──────┼─────────┼────┼──────────────┤│19│94年8月27日│中國石油後龍站│500元│簽帳單係免簽名│├─┼──────┼─────────┼────┼──────────────┤│20│94年8月28日│中國石油後龍站│500元│簽帳單係免簽名│├─┼──────┼─────────┼────┼──────────────┤│21│94年8月28日│中國石油後龍站│500元│簽帳單係免簽名│├─┼──────┼─────────┼────┼──────────────┤│22│94年8月29日│輝生加油站│500元│簽帳單係免簽名│├─┼──────┼─────────┼────┼──────────────┤│23│94年9月1日│中國石油後龍站│500元│簽帳單係免簽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偽造「乙○○」之署押3枚。│├─┬──────┬─────────┬────┬──────────────┤│編│時間│特約商店店名及地點│刷卡消費│偽造署押所在及數量││號│││或預借現││││││金金額││├─┼──────┼─────────┼────┼──────────────┤│1│94年7月27日│主幼商場-苗栗店(│770元│電腦列印之1式2聯簽帳單;複寫││││苗栗縣苗栗市○○街││方式偽造「乙○○」之署名2枚││││6號)│││├─┼──────┼─────────┼────┼──────────────┤│2│同上│主幼商場-苗栗店(│1,370元│電腦列印之1式2聯簽帳單;複寫││││同上址)││方式偽造「乙○○」之署名2枚│├─┼──────┼─────────┼────┼──────────────┤│3│同上│全家福鞋業股份有限│59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公司(苗栗縣苗栗市││造「乙○○」之署名1枚││││新東街6之1號)│││├─┼──────┼─────────┼────┼──────────────┤│4│94年8月1日│中國石油後龍站│400元│電腦列印之1式2聯簽帳單;複寫││││││方式偽造「乙○○」之署名2枚│├─┼──────┼─────────┼────┼──────────────┤│5│94年8月5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10,000元│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司自動櫃員機││由持卡人輸入卡號及密碼,由付││││││款設備交付現金,並無存單│├─┼──────┼─────────┼────┼──────────────┤│6│同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10,000元│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司自動櫃員機││由持卡人輸入卡號及密碼,由付││││││款設備交付現金,並無存單│├─┼──────┼─────────┼────┼──────────────┤│7│94年8月9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10,000元│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司自動櫃員機││由持卡人輸入卡號及密碼,由付││││││款設備交付現金,並無存單│├─┼──────┼─────────┼────┼──────────────┤│8│94年8月11日│新竹國際商銀後龍自│2,000元│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動櫃員機││由持卡人輸入卡號及密碼,由付││││││款設備交付現金,並無存單│├─┼──────┼─────────┼────┼──────────────┤│9│94年8月16日│勇菖商行(苗栗縣後│2,174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鎮○○街21、22號││造「乙○○」之署名1枚││││)│││├─┼──────┼─────────┼────┼──────────────┤│10│94年8月18日│大潤發湳雅店│8,20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11│94年8月18日│大潤發湳雅店│5,469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12│94年8月19日│大潤發湳雅店│9,03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13│94年8月19日│大潤發湳雅店│4,816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14│94年8月19日│大潤發湳雅店│269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15│94年8月23日│欣奇銀樓(苗栗縣苗│7,380元│電腦列印之1式2聯簽帳單;複寫││││栗市○○路○○○號)││方式偽造「乙○○」之署名2枚│├─┼──────┼─────────┼────┼──────────────┤│16│94年8月28日│勇菖商行(同上址)│1,159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17│94年8月28日│勇菖商行(同上址)│579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18│94年8月29日│勇菖商行(同上址)│1,44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19│94年8月29日│巧鄰生鮮超市後龍店│54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20│94年8月30日│勇菖商行(同上址)│2,32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21│94年8月31日│中國石油後龍站│500元│電腦列印之1式2聯簽帳單;複寫││││││方式偽造「乙○○」之署名2枚│├─┼──────┼─────────┼────┼──────────────┤│22│94年9月1日│勇菖商行(同上址)│58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23│94年9月9日│勇菖商行(同上址)│1,94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24│94年9月11日│勇菖商行(同上址)│673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25│94年9月13日│勇菖商行(同上址)│796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26│94年9月14日│勇菖商行(同上址)│58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27│94年9月16日│勇菖商行(同上址)│269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28│94年9月18日│頂好wellcome後龍店│960元│電腦列印之1式2聯簽帳單;複寫││││││方式偽造「乙○○」之署名2枚│├─┼──────┼─────────┼────┼──────────────┤│29│94年9月19日│勇菖商行(同上址)│449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30│94年9月21日│頂好wellcome後龍│313元│電腦列印之1式2聯簽帳單;複寫││││店││方式偽造「乙○○」之署名2枚│├─┼──────┼─────────┼────┼──────────────┤│31│94年9月22日│勇菖商行(同上址)│733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32│94年9月22日│勇菖商行(同上址)│52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33│94年9月22日│勇菖商行(同上址)│1,05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34│94年9月23日│勇菖商行(同上址)│1,118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35│94年9月24日│勇菖商行(同上址)│1,21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36│94年9月24日│勇菖商行(同上址)│58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37│94年9月27日│勇菖商行(同上址)│1,50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38│94年9月27日│勇菖商行(同上址)│1,50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39│94年9月27日│勇菖商行(同上址)│1,50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40│94年9月27日│勇菖商行(同上址)│1,50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41│94年9月27日│勇菖商行(同上址)│1,50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42│94年9月28日│勇菖商行(同上址)│1,48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43│94年9月29日│勇菖商行(同上址)│91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44│94年9月30日│勇菖商行(同上址)│59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45│94年9月30日│頂好wellcome後龍店│1,045元│電腦列印之1式2聯簽帳單;複寫││││││方式偽造「乙○○」之署名2枚│├─┼──────┼─────────┼────┼──────────────┤│46│94年10月1日│頂好wellcome後龍店│700元│電腦列印之1式2聯簽帳單;複寫││││││方式偽造「乙○○」之署名2枚│├─┼──────┼─────────┼────┼──────────────┤│47│94年10月1日│頂好wellcome後龍店│162元│電腦列印之1式2聯簽帳單;複寫││││││方式偽造「乙○○」之署名2枚│├─┼──────┼─────────┼────┼──────────────┤│48│94年10月3日│頂好wellcome後龍店│935元│電腦列印之1式2聯簽帳單;複寫││││││方式偽造「乙○○」之署名2枚│├─┼──────┼─────────┼────┼──────────────┤│49│94年10月3日│勇菖商行(同上址)│695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50│94年10月3日│頂好wellcome後龍店│1,376元│電腦列印之1式2聯簽帳單;複寫││││││方式偽造「乙○○」之署名2枚│├─┼──────┼─────────┼────┼──────────────┤│51│94年10月3日│勇菖商行(同上址)│655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52│94年10月4日│頂好wellcome後龍店│2,648元│電腦列印之1式2聯簽帳單;複寫││││││方式偽造「乙○○」之署名2枚│├─┼──────┼─────────┼────┼──────────────┤│53│94年10月4日│勇菖商行(同上址)│1,79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54│94年10月5日│頂好wellcome後龍店│600元│電腦列印之1式2聯簽帳單;複寫││││││方式偽造「乙○○」之署名2枚│├─┼──────┼─────────┼────┼──────────────┤│55│94年10月7日│勇菖商行(同上址)│1,128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56│94年10月8日│勇菖商行(同上址)│1,54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57│94年10月9日│勇菖商行(同上址)│1,74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58│94年10月11日│勇菖商行(同上址)│1,440元│電腦列印之1式1聯簽帳單;偽││││││造「乙○○」之署名1枚│├─┼──────┼─────────┼────┼──────────────┤│59│94年10月11日│頂好wellcome後龍店│500元│電腦列印之1式2聯簽帳單;複寫││││││方式偽造「乙○○」之署名2枚│├─┼──────┼─────────┼────┼──────────────┤│60│94年10月12日│頂好wellcome後龍店│1,270元│電腦列印之1式2聯簽帳單;複寫││││││方式偽造「乙○○」之署名2枚│├─┴──────┴─────────┴────┴──────────────┤│信用卡申請書2張上偽造之「乙○○」署名共6枚,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名共││73枚,合計79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