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簡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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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東簡字第235號
原告 高麗雲
被告 胡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02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7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8,020元(見本院卷第1頁)。嗣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8,000元。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9月29日凌晨0時58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00號前,持棍打擊原告所有由訴外人 黃保升 駕駛並搭載訴外人 蘇亞邯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擋風玻璃破裂、車頭凹陷及右後照鏡毀損,原告因此支出車輛維修費共計48,000元(含工資600元、烤漆400元、零件47,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0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銘晟汽車商行估價單、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頁、第18頁),並經訴外人蘇亞邯於另案刑事案件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65號影卷【下稱偵字卷】第18頁),並有刑案現場照片等件(見偵字卷第56至66頁)可佐,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偵查全卷核閱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6條、第213條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依行政院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採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0.369,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0.9,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查系爭車輛於104年9月出廠,有前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可佐,至110年9月受損時,已使用6年。而本件修復費用中零件部分為47,000元,有前開估價單為憑(見本院卷第4頁),扣除折舊後餘額為4,70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再加計不生折舊問題之烤漆400元及工資600元,系爭車輛受損應支出修復費用為5,702元(計算式:4,702+400+600=5,702)。準此,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5,702元。
四、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70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相當金額,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等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戴嘉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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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47,000×0.369=17,343
第1年折舊後價值47,000-17,343=29,657
第2年折舊值29,657×0.369=10,943
第2年折舊後價值29,657-10,943=18,714
第3年折舊值18,714×0.369=6,905
第3年折舊後價值18,714-6,905=11,809
第4年折舊值11,809×0.369=4,358
第4年折舊後價值11,809-4,358=7,451
第5年折舊值7,451×0.369=2,749
第5年折舊後價值7,451-2,749=4,702
第6年折舊值0
第6年折舊後價值4,702-0=4,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