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3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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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369號

原告 李勝雄

被告BENITEZRIZZAMADARANG( 莉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西元2021年11年29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元,利息固定按週年利率8%計算,應於每月29日分期清償5,000元,如遲延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另應賠償借款總額20%即4,000元之違約金。詎被告未遵期清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5,000元未清償,及應賠償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告所書立之借據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末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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