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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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670號
原 告 蕭博文
被 告 天龍汽車商行即 陳錫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商行係設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
,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在卷可查,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