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朴小字第4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陳彧
被 告 陳勝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在民國109年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9元,以及其中23,495元
從民國108年9月20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
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