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埔簡字第24號
原 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被 告 卓瑀桐
陳旻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日以108年度埔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並諭知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8年12月6日合法送達原
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
本院答詢表2份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1紙附卷可
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