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0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朱修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玖
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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