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32號
原 告 徐亦樑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惠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特斯 (RITESHNATANI)
訴訟代理人 王嘉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三月二日下午二時三
十一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