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30號聲請人聯集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芳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
3月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7月8日屆滿(102年7月7日為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卓立婷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楊淳如┌──────────────────────────────────────────────────────┐│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華祺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101年1月20日│61,950元│CD七五三三三六│││1│司 葉明彥 │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