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坤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驗餘淨重陸點壹陸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坤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4月9日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袋(毛重6.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袋(毛重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
102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上開扣案物品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顆粒9包淨重6.1810公克,取樣
0.0202公克,驗餘淨重6.1608公克),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案件編號:11.0000-000鑑定書1紙等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727號卷第64、77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因包裝袋與甲基安非他命並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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