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231號聲請人 彭垂濱 相對人 彭銘偉
彭鈺君 彭曉綺 彭芷晏 賴彥羽 賴玟穎 蔡承哲 彭冠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92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彭垂鋒 之兄,被繼承人彭垂鋒亡故後,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96年度繼字第920號),且被繼承人之父母亦均早已亡故,故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然聲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為繼承登記時,地政機關要求聲請人補正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影本,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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