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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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政賢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政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政賢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1月,於民國97年9月18日送監執行,現在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董政賢前因強盜、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6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444判處有期徒刑3月、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4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均告確定,於97年9月1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5年1月20日,惟扣除羈押折抵187日,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8月13日,亦有前揭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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