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郁文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4+1)×10×34=1,360】。
二、應補正聲請人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之聲請人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四、聲請人除老人年金外,應陳報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另應提出聲請人之101年度所得扣繳憑單、現有102年1月1日迄今之現有工作收收入證明、在職證明及健保投保資料。
五、聲請人應詳細說明有無受他人扶養?並應提出聲請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均需正本)。
六、應說明聲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日常生活費用)之計算方式,並檢付收據證明。
七、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