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詠棋
林虹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iGlaze」及「moshi」商標之手機保護殼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詠棋、林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06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書在卷可稽。惟本案扣得之手機保護殼1個,係仿冒「iGlaze」及「moshi」商標之物,是扣案物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詹詠棋、林虹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署101年度偵字第2066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機保護殼1個,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品,此有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委任狀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54至59、67至69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前揭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