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23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廖晏晨 相對人 廖正華
杜琬婷 杜偉榮 杜瑋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杜瓊祥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7年度繼字第1537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詳細繼承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主張被繼承人生前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等語,惟未據其提出任何證據為證,是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尚難逕信為真,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礙難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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