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 李振旭 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停止執行之聲請自以聲請人已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第三人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法院即無由准許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57964號確定之支付命令,向鈞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02年度司執字第10084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已就該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三、查,相對人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57964號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字第1008
4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業據本院職權調閱執行卷宗查核屬實。而聲請人固以相對人為被告,就本院
102年度司執字第10084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2年度訴字第1078號),惟聲請人已於民國102年7月26日當庭撤回該案起訴,亦有該案訊問筆錄影本在卷可稽。且除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78號訴訟以外,聲請人迄未對相對人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存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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