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
送達代收人 吳文惠
相 對 人 丁○○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
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
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
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