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
  送達代收人  吳文惠
  相 對 人 丁○○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
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
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
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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