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89年度斗簡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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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О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九萬五千四百
九十元,折合銀元十六萬五千一百六十四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二千四百七十八
元,折合新台幣七千四百三十四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