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勝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勝喜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鍾佩真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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