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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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587號
法定代理人 范曜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韋翔 、 祝琴
等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54號),惟被告二人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
被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
後之標準,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