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事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事聲字第16號
聲明異議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務人 黃俊宏 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明異議人即債權人就本院民國101年2月9日101年度司促字第1896
號於司法事務官所為部分駁回債權人對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
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2、3項分別規定:「當事人
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
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
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
1年2月9日以101年度司促字第1896號所為部分駁回債權人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處分,聲明不服提起異議,是本院依法自
應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部分駁回之裁定,審究聲明異議人
之異議有無理由,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聲請本
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之請求原
因事實未臻詳盡,經本院於101年1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
達7日內補正: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
;費用名稱及其金額),該裁定於101年2月2日送達聲明異
議人,其雖於101年2月8日提出陳報狀,惟僅陳報未收利息
、延遲利息金額各若干元,未針對該差額之計算方式(即計
息期間、利率)予以敘明,尚難遽認已確依裁定意旨補正,
是關於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新臺幣(下同)9,888元部分,聲
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等情,而為部分駁回聲明異議人對本院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處分。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僅陳報未收利
息及延遲利息金額各為4,530元及5,358元,此有101年2月8
日異議人民事陳報狀在卷,並未針對該差額之計算方式(即
計息期間、利率)予以敘明,即未依裁定意旨補正與未遵期
補正同,其所為上開部分之聲請即非合法,從而,本院司法
事務官駁回上開部分之請求並無違誤。是聲明異議人為本件
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余學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