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60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6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605號再審原告第一名出版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金水 再審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原名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62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伍榮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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