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6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603號上訴人 賴俊志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 律師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張逸羣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5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序相關規定。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上訴人前於民國95年10月20日以「盒體」向被上訴人申請新型專利,經被上訴人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12507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張逸羣以其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上訴人審查,以101年2月22日(101)智專三
(一)02060字第101201744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主張:(一)系爭專利產品為臺灣高鐵、台鐵、日本新幹線,7-11便利商店等所採用,可達到減少堆疊空間,組裝簡便體積縮減,減少運輸費用,更有利於節能減碳之訴求,故系爭專利產品獲得商業上之成功均為專利技術特徵之展現及較習知技術與產品進步之特點脫穎而出,原審法院未詳加調查客觀事實或曉諭被上訴人得以提出相關採購合約或銷售證明以佐證系爭專利產品之成功,即以專利說明書片面率斷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顯見原審未認識事實全貌,其判決結果容與經驗法則有違,自屬違法。(二)系爭專利說明書已提出傳統利用紙材作為盒體之缺失,進而有鑑於此提出本創作利用『木製材質』為結構之創作說明。原審法院竟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既未就盒體之材質作限定,則於解釋申請專利權利範圍時,自不得將該限定條件加入云云,顯未詳加考慮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限制條件,僅通案由字面率斷解釋方式,而於判斷申請專利範圍時給予上訴人擴大解釋,採取最寬鬆之解釋密度,不當延伸上訴人權利範圍,致與引證資料相對比下喪失進步性,原審應有判決不適用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規定之違法。(三)證據1所揭示的內容係由數個部件所組成,與系爭專利所強調以一體成型之木製材而完成盒體之概念、目的與手段顯然有別;又證據1、2之組合亦未教示或揭露組扣部之結構如何布設,且證據1、2所揭示為不同材料之盒體,不同材料間如何運用、複合、轉化,均應依材料之特性與需求為不同之調整,非得謂不同材料間之轉換運用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得輕易完成。又系爭專利所強調之功能性特徵,具有一連接部,該連接部係用以支撐該底座設計而成,與如證據1主要係利用黏合才可將底板固定於擋牆,二者之技術明顯為不同;至證據3之組扣結構係利用嵌接凸片與嵌接槽相互穿設重疊設置之方式為其實施,與系爭案相差甚鉅,而證據4所揭示之周邊凸緣亦僅為傳統之反摺連接部,與系爭專利所強調之皺摺環狀不同,且其外週壁之結合方式係採內外重疊,將產生內外落差,亦明顯有別於系爭專利所請求範圍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及指駁不採者,復執陳詞再為爭議,泛言其不適用法規或不備理由,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伍榮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