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60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6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602號上訴人 蔡阿龍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原名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的三子 蔡順益 與訴外人 林淑惠 合夥,向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成長二公司)購買不良債權及其擔保權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其中3,000萬元係上訴人於民國92年4月14日以其在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的存款,以蔡順益名義匯款到上訴人長子 蔡清泉 的銀行帳戶,並由蔡清泉代理蔡順益在同日將系爭款項支付予中華成長二公司。被上訴人認上訴人於92年4月14日自其所有帳戶提領3,000萬元,匯予其三子蔡順益,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行為,而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核定贈與總額3,000萬元、應納稅額為789萬5,000元,並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以1倍罰鍰計789萬5,000元。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0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617號判決廢棄原審判決關於罰鍰部分,而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復查決定)關於罰鍰部分均撤銷,並駁回本稅部分之上訴確定。嗣被上訴人就罰鍰處分,按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審酌其違章情節,以100年12月13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1000027216號重核復查決定(下稱原處分)維持原核定。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復經原審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5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主張:98年3月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16500號令修正發布之裁罰倍數表(下稱裁罰倍數表)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部分,僅係以財產種類為區分唯一標準,顯非根據違章情節所為之合理標準,系爭裁罰倍數表即與母法授權目的未盡相符;又被上訴人專恃裁罰倍數表之內容而認除裁罰倍數三種裁罰內容外其裁量減縮至零,造成不為裁量或裁量怠惰情形,對上訴人不公,亦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禁止差別待遇原則等語,為其論據。惟按,行政機關為行使法律所授與裁量權,在遵循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內,必須實踐具體個案正義,惟顧及法律適用之一致性及符合平等原則,乃訂定行政裁量準則作為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基準,既能實踐具體個案正義,又能實踐行政之平等原則,非法律所不許。財政部發布之裁罰倍數表係按各種稅務違章情形及違章後情形等事項分別訂定裁罰金額或倍數,該表除訂定原則性或一般性裁量基準外,另訂有例外情形之裁量基準,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並無牴觸(本院93年判字第309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為上訴人明知贈與事實,卻未依規定申報,違章故意明確,原處分依98年修正之裁罰倍數表,衡酌其違章情節為裁量結果,認為應按應納稅額處1倍即789萬5,000元之罰鍰,經核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亦無與法律授權目的相違或出於不相關動機之裁量濫用,亦無消極不行使裁量權之裁量怠惰、或違反比例原則、正當原則、禁止差別待遇原則之認定,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及指駁不採之理由,泛言違背法令,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伍榮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