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訴字第2805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告 賴紀雪 (即 紀銀通 之繼承人)
紀銀鎮 (即紀銀通之繼承人) 侯紀麗卿 (即紀銀通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所提訴外人 黃建仁 邀同被告之被繼承人紀銀通擔任保證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簽立之借據第12條約定:「本借款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借據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正反面),則兩造就該借據衍生之消費借貸、保證等法律關係所生訴訟,自應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來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