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台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參佰伍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費用新台幣玖拾貳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零貳元││├────────┼─────────────┼──────────────┤│第一審送達費│貳佰捌拾貳元││├────────┼─────────────┼──────────────┤│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合計│壹拾伍萬肆仟參佰伍拾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