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630號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被 告 曾進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
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