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交簡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港交簡字第85號
被   告  高美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4695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高美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3行「離開
」後補充「,欲返家」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被告酒醉駕車
,顯然漠視道路交通安全之維護,並因酒後注意力、控制力
降低,致撞及 林幸佑施國輝 停放於路旁之機車,並因而造
成林幸佑及施國輝分別受有傷害,且經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1.22毫克,酒醉程度頗高,被告所為顯然危害自己
及用路人交通安全。然被告係初犯酒駕罪,其僅高職畢業,
智識程度不高,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輝碩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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