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9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史金虎
曾瑞琪 訴訟代理人 陳瑞娟 被上訴人即挹翠山莊G座管理委員會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蘇正茂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 呂浩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溫祖明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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