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0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黃冠雄
黃冠龍 黃梅雀黃盈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秀雲 即米之谷溫泉旅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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