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誠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信來 相對人偉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韋倡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偉倡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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