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再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6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周鉅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等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洪遠亮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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