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號被告 陳彥霖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訴字第40號 謝沅恩 等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審判程序傳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黃鳳岐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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