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19號原告新億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燕輝 被告安可旅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黃麗真 訴訟代理人 馬培瑜 律師複代理人 馬潤華 訴訟代理人 曾上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5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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