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邱朝櫻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錦俊 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市○○段○○○○號土地、299建號建物之最新及重測前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暨異動索引(全部)。
二、被告鄭錦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 劉吳 謝永福鄭根煌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倘其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劉吳謝永福、鄭根煌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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