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港簡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3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9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
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
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輝碩
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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