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71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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