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71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