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64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南縣將軍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十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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