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9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33,6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又本件並無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各款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