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蘇若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績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僅單純確定界址,
並無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計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則原
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