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調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蘇若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績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僅單純確定界址,
並無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計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則原
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汪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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