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葛景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0年1
月5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030058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葛景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富士接著劑、內有富士接著劑之塑膠袋各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0年1月3日上午6時50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路○段○○○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葛景國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富士接著劑、內有富士接著劑之塑膠袋各壹個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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