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456號
上訴人即 自傑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清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66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