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麗鶯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莊地藏庵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9,64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