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994號
原 告 松之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彪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
許文良
被 告 重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好事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邢書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譚鴻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曾秀鳳